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的区别)
在关于两地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建议中香港大律师公会建议仿照内地与台湾的模式,由人民法院通过决议,让香港的判决得以在内地承认执行而内地判决在香港的承认执行,则稍后视内地司法体系完善的程度,再行安排这种建议虽然可以消除一些香港;黄仁龙先生於二零零五年十月获委任为律政司司长在出任律政司司长之前,他是私人执业大律师二零零三年七月至八月期间,黄先生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在一九八九至二零零五年期间,他曾担任多届香港大律师公会执委;“总的说来,香港律师界希望在CEPA框架下,进一步拓宽两地律师联营的合作空间,但目前仍处于热身阶段”来京访问之前,黄仁龙与香港律师会及大律师公会进行过多次沟通,并整理出一系列相关意见律师界人士认为,随着CEPA进入第。